网络表演直播的责任承担中难以绕开的话题是平台责任。在网易诉YY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网易就选择了直接起诉直播平台的诉讼方式。平台的责任承担和平台对主播的管理责任及注意义务直接相关。那么,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管理者,对主播直播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平台的经营模式与定性
首先要明确直播平台的定性。网络直播的不同经营模式及其对网络主播的管理义务、控制能力决定了在具体的个案中网络平台的责任承担。总体上平台在直播运营中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商业模式的制定和管理;二是直播流量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三是用户权画像及匹配推送;四是主播资质的审核;五是根据直播进行后续的费用结算。结合网络平台与主播的合作模式具体分析:
第一种是主播签约模式。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主播接受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主播的直播是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职务行为。平台对主播的直播内容具有直接的控制权。
第二种是合作分成模式。直播平台与主播、主播的经纪公司(主播家族)签订《艺人经纪协议》,双方按比例分成,根据协议进行深度合作,直播平台对主播内容进行推选、编排等。在这一模式下,平台的管理义务需要具体分析直播平台在该种商业模式下的具体分工进行个案认定,平台对直播内容是否有控制能力及能力大小,是否在直播过程中实际接触了表演内容。
第三种是平台服务模式。目前网络直播平台的多数直播内容属于此种模式。平台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网红注册为平台主播,拥有直播权限,自主决定播出内容。此种模式下,直播平台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对直播行为不负有直接的管理义务,对主播的直播内容一般仅限于事后监督,没有事前审查的义务。
平台侵权责任的类型
直播平台对其直播表演行为有规范管理与合理注意义务,直播平台有可能因直播平台上的版权侵权问题承担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责任。
1.直接侵权。在签约主播的情况下,主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应该直接归属于平台,平台是直接的侵权主体。签约主播的直播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这同电视台主播的直播行为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是相一致的。此时的直播平台是从事直播内容的经营者、直接的内容提供者(ICP),因此对其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内容的版权问题对外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在第二种合作分成模式下,如主播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具体分析直播平台在该种商业模式下的具体分工进行个案认定,责任承担取决于平台对直播内容的介入程度,如果平台对直播内容在直播同时已经实际接触,则侵权主体为平台和主播,应当按照分工合作的狭义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在第三种平台服务模式下,直播平台可能会构成帮助的共同侵权。直播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一是客观上从事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意欲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过失是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应当发现他人意欲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因此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如果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也可以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帮助等支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如果涉及到其他的著作权权利,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通知删除”规则。如果权利人向直播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直播平台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管理者知道直播者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因帮助直播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管理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给平台的建议
直播平台为避免主播版权侵权纠纷,应当制定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建立严格的版权管理风控制度以及完善流畅的侵权投诉与应对体系。另外,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使得预防版权侵权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特别是在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逐渐成熟的背景下,基于智能内容分析的过滤方法应用于版权管理与侵权识别等领域,须完善内容审查机制。
由于网络直播的高互动性以及主播的多才多艺使其备受用户的喜爱,网络表演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伴而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厘清网络直播著作权权属、授权和使用合法界限,可以更好地促进直播行业和主播自身业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搜狐法律中心)
作者:马晓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