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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图书175万余册获刑6年半
——武汉“4·07”发行非法少儿出版物案始末
 2018-06-28   【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发行非法少儿出版物……2017年年底,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武汉“4·07”发行非法少儿出版物案依法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近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

瞄准盗版童书,发不义之财

1966年出生的周某某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只有小学文化,平时无固定职业。201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购进盗版儿童图书,再销售出去,是有利可图的。

2013年下半年,周某某租用了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办事处民田社区老鸦墩的116号仓库,用于存放书籍;2016年3月底,他又用5万元租金,租下老鸦墩的113号仓库。其间,周某某用极其低廉的价格购进大量儿童图书,如《立体手工(喜羊羊与灰太狼)》《10以内加减法》等非法出版物,先后存放于上述老鸦墩的两处仓库,并印刷征订单予以发行。

同时,为了开展业务,周某某还邀约刘某某为其管理书籍入库并开车送货。据刘某某介绍,他使用的是一辆依维柯运输车,一般将图书运送到大唐物流公司和方城物流公司发货。刘某某有一个记账本和一个笔记本,记账本上记录了帮周某某运输退回来的出版物的数量和名称,笔记本上记录了周某某在外面印刷好送到两个仓库的出版物数量。周某某告诉他,仓库里有一部分是在湖北咸宁印刷的盗版书,还有一部分是从外面购进的盗版书。

2016年4月7日,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办事处民田社区老鸦墩113号、116号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门前停放着一辆依维柯运输车,仓库内堆放着《数字描红》《永久宝典》《100以内加减法》等大量疑似非法出版物,此外,还有收货及出货凭证5份、记账手册4本以及笔记本、征订单等。

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这些出版物,包括《立体手工(喜羊羊与灰太狼)》《10以内加减法》,均系假冒其他出版社名义出版,如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延边大学出版社、陕西旅游出版社、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湖北美术出版社等,属非法出版物,共计107种,1759201册。

心存侥幸,难逃法网

2016年10月27日,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2017年8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非法出版物的照片及征订单、案件移送单、证据先行登记单、抽样取证审批表、鉴定意见、银行流水、记账手册、进货退货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且具有坦白情节。

周某某未作辩解,并供述:2013年到2016年4月,他先后租了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办事处民田社区老鸦墩113、116号仓库存放低价购进的儿童读物,然后高价出售,从中牟利,还印刷了一批征订单做宣传,他知道这些儿童读物都不是正版书;同时他还请刘某某帮忙运输。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查获的进货退货单、托运单、笔记本、记账手册以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图书1759201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由武汉市文化局登记保存的107种共计1759201册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销毁。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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