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版办字〔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0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相关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特别是在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中,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活动,查处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版权秩序,促进了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提高相关部门的办案积极性,进一步鼓励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拟根据《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实际,对2010年度在查处或协助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2010年度(时间截至2011年2月28日)在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各级版权、新闻出版、文化综合执法、公安、电信、工商、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具体办案单位、联合专案组及办案个人;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单位及个人。
二、推荐标准
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及个人的获奖条件:
1.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2.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3.查处的案件必须是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的,或依据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并已判决或裁定结案的。
三、推荐主体
1.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负责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2.各省级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版权、新闻出版、文化综合执法、公安、电信、工商、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3.国家级协会、中央新闻出版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由该单位组织报送。
四、推荐要求
1.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推荐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发生时间、案情简介、办案组织机构、查办经过、查处结果,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移送司法机关并结案的附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3)被推荐单位或个人的事迹材料,作为认定被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或在查处案件中起到重大协助作用的依据。
2.每起案件推荐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分别填写有关表格,但奖项只按一个计算。
3.推荐材料应填写相应推荐表格(见附件),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送达国家版权局。
4.推荐材料应于2011年4月25日前送达,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12010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推荐表
22010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推荐表
3推荐名单及案情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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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