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根据《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决定自2007年8月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为使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积极成效,特作如下通知:
一、专项行动目标
2007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法律依据,在总结2005、2006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化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非法网站,办理一批网络侵权案件,惩办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传输电影、音乐、软件(游戏)、图书等作品的侵权盗版网站,对重点知名大型网站和专门从事电影、音乐、软件(游戏)、图书等作品的网站实施主动监管,并指导帮助这些网站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 大力取缔非法网站。对于从事侵权盗版的未经电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非法网站,经版权部门认定,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有关侵权盗版分子,情节严重的,由版权部门从重从严处理。
(二) 坚决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电影、音乐、软件(游戏)、图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三) 加强对本省注册的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大型网站或专门从事电影、音乐、软件(游戏)、图书等作品传输的专业网站的主动监管,探索建立依据著作权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 加强对网吧侵权盗版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网吧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游戏,并向公众传播谋利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版权、公安、电信主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版权、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协作,建立有利于网络版权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版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网络执法中的优势,积极争取公安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锁定违法分子,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密切跟踪刑事诉讼进程,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公安部门可采用联合办案的方式对版权部门办案给以必要的手段、技术支持。电信主管部门对版权部门合法的调查取证工作及关闭非法网站等处理措施依法予以配合。
(三)各地版权局之间要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协作办案的有效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逐步形成步调一致,行动统一的集中执法群体,加大执法协作力度,对于相互间的执法协助请求,必须给予协助。
(四)妥善解决案件管辖权问题。由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犯人所在地、主要案件事实发生地或先立案的版权局为主办机关,涉及其他地区的工作由相关版权局进行配合,不能因服务器设置场所变更导致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频繁移转。
(五)对主要从事侵权盗版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要坚决予以没收。通过没收服务器,可以从经济上对侵权盗版分子进行打击,也可防止其利用该服务器继续从事侵权盗版行为。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要将没收的服务器移至版权执法部门,不得原地封存。
(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形成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公布重大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全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工作步骤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分为准备、集中治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各地除办理国家版权局交办的网络案件外(国家版权局将向各地集中下发案件线索),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举报投诉网站、电话等途径,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并对所有举报线索归类整理,对于证据比较充分可以立案的,正式立案进行处理。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10日—10月10日)
各地版权局在本时期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查处案件上。要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级版权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和督导,对于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全国保知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组成联合案件督办指导组,赴各地进行案件督办指导。
(三)总结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
各地要于2007年10月20日前,向国家版权局上报纸质和电子版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及专项行动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家版权局将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评选十大网络案件。同时,依据国家版权局即将出台的《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版权、公安、电信等办案相关部门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国家版权局联系人:赵秀玲 张有利
电话:010-65212768,65212762
传真:65212769,65263165
email:copyright@ncac.gov.c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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