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下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那么,将微信、APP等纳入版权监管意味着什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新特点?在新形势下我们该如何应对?
黄亮是一家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也是一个原创公众号的所有者。他会在公众号里推送一些专业科研文章,很受行业内人士的欢迎。本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可随着粉丝数量增多,黄亮慢慢发现有一些企业公众号或者别的小号开始转载他的原创文章却没有标明出处,这让他很苦恼。
沈妍是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人员,每天负责4条微信的编排和推送。她说,每天4条信息,只能保证其中1至2条是自己团队原创,其余的则转载于其他公众号。“转载来的文章我们都会非常小心地处理,尽可能将来源标示清楚,很怕引发侵权纠纷。”沈妍说。
网络时代人们已经习惯了分享。无论是在浏览网页时习惯性地点击右键收藏,还是将喜欢的音乐上传至网盘与好友共享,如果操作不当,这些小举动就可能构成侵权。
加强监管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伴随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微信、APP等移动端应用异军突起,人们依此了解各类资讯,而随着各类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以转载和再转载的形式传播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作品是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转载,就构成了侵权。
辽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左佳说,随着网络的发展,微信、APP等应用成为网络侵权高发区。2016年初,微信首次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60%的微信公众账号投诉涉及知识产权。
左佳说,现在有关微信侵权的纠纷越来越多,见诸媒体报端的也不少。包括个人用户和订阅号的原创作品,还有一些是名人名家的经典作品,比如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爱情故事》曾被某微信公众号转载,且转载时未标明出处。
左佳说,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版权保护这一问题。辽宁将APP、微博、微信纳入版权监管正是迎合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新的变化,以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
自媒体时代侵权成本普遍较低
任何一项技术的进步都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发达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侵权变得容易。
左佳说,早些年,互联网内容侵权现象频见于微博、社区论坛、贴吧等平台。如今,微信成为人们每天使用最多的一款应用。每天,我们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看到大量的文章资讯,涵盖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这其中除了有个人用户或微信公众号团队创作的原创作品,也有相当一部分作品是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转载的。
那么,网络违规转载为啥会愈演愈烈?左佳认为,首先,微信传播在求快的同时,运营者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每一个作品都是自己的原创。在面对用户强烈阅读需求时只能不断地抄袭、转载。
其次,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权成本,一方面微信转载他人的文章很方便,另一方面事后侵权方就算被关闭账号,也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新的。这样客观上造成微信侵权行为很难被制止。
“黑白名单”要协同发力
那么,在自媒体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辽宁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李安庆认为,科技的日新月异让微信从最早的沟通和信息传递工具逐步转变为作品的传播分享平台。然而,在这个提倡分享的时代,我们所推崇的“分享”指的是分享作品,而不是分享权利。如果在分享作品时,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抵制。
李安庆认为,保护网络著作权,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很有必要。首先,扩大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如此才可能适应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著作权涉及内容的扩张。同时,呼吁网民尽快转变互联网全免费的观念,不在“朋友圈”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上随意分享和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
其次,建议著作权人提升自身的维权防范意识,从根源上保护自身的著作权。例如,可以及时将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由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强有力的权属证据。
最后,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辽宁省还将在网络文学、APP、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建立“黑白名单”制度,树立版权保护典型企业,建立重点保护作品白名单库,公布侵权盗版互联网企业黑名单。
作者:张颖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