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媒实践中,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即认为图片新闻或者给文字新闻配发的图片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可以自由复制、传播。因此,在很多新闻中,记者辛勤拍摄的照片往往被他人任意剽窃、转载。那么,新闻照片可以主张著作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吗?
新闻照片不等于时事新闻
一般认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公开报道的仅由“5个W”新闻要素组成的单纯事实报道。显而易见,著作权法中不受法律保护的时事新闻,与新闻照片根本就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新闻照片(包括图片新闻和新闻配图)不是时事新闻,因此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飞行表演新闻图片案”中指出,新闻图片虽然也具备传递新闻的功能,但不等同于时事新闻,只要可以体现摄影记者个性化构思的表达,也可以构成作品,除非其画面构成唯一性表达。又如,在“陈慧琳照片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样指出,反映明星生活的新闻照片本身不属于时事新闻,不同媒体在报道采访时完全可以自行拍摄,而不是必须要“引用”他人已经拍摄的作品,因为这并不属于“必需引用的内容”。
他人拍过的镜头重拍侵权吗?
如前文所言,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往往具有著作权。那么,对于同一个画面,如果因为新闻报道的需要,需要各自分别拍摄,那么,此时相似的照片画面,会构成对前面新闻照片著作权的侵犯吗?例如,某个记者拍摄了易建联扣篮动作的照片并发表,此后另一个记者也要报道易建联,并拍摄了照片,由于拍摄的最佳角度以及易建联扣篮动作的固定性,导致后面的照片与前面发表的照片构成近似,那么此时,存在著作权侵权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的摄影作品的类别。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摄影作品可以划分为呈现型、抓拍型及主题创作型3种基本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版权保护。
所谓呈现型照片,是指拍摄背景是自然形成而非人力布置,摄影者仅仅通过技术手段对客观事物进行拍摄而获得照片,例如,在某一时间点站在黄河边上某一地点拍摄日出。所谓抓拍型照片,是指拍摄者抓住了特定时机按下快门从而得到具有艺术价值的照片。所谓主题创作型照片,就是拍摄者主持设计了拍摄的背景(光线调节、环境布置、装饰道具等),而且指导人物的造型、动作、表情,从而拍摄得到的成果。
笔者认为,对于呈现型、抓拍型这两类照片来说,在先拍摄者不能阻止在后的作者针对同一对象拍出类似的照片,因为摄影作品所保护的并不是其中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而是对这些客观事物的摄影表达。从理论上说,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即使针对同样的景物也不可能拍摄出同样的照片,这必然在艺术表现力和境界上能够区分。因此,为了防止在先创作者垄断客观事物的“发现”,不应阻止在后创作者对相同实物的再次创作。
新闻照片被他人用于再创作是否构成侵权?
据报道,2011年,某画家创作的油画《总理在汶川》在蓉义拍拍出350万元,但有人指出,油画与新华社一记者拍摄的摄影作品《告别北川》高度相似。对此,该画家坦言创作时确实参照了《告别北川》,但他的作品属于“再创作”,因为“油画与摄影是不同艺术门类”“通过油画创作摄影画面,并不构成侵权”。这一事件在当时引发了极大争议。那么,当新闻记者拍摄的摄影作品被他人用油画等形式临摹,是否涉嫌版权侵权?
笔者认为,这种“高精度临摹”的确需要高超的艺术技巧,然而却并未贡献任何实质的新的作品内容,因此仍然涉嫌构成一种著作权侵权。将一幅机器拍摄的照片转化为一幅人力绘制的油画并且纤毫毕现,需要非常惊人的艺术技巧。然而,这种艺术技艺,却并不是版权保护所需要关注的内容。因为无论技艺多么高超,只要没有产生出新的表达形式,仅仅是更换作品载体(照片或是油画),就不能产生出法律承认的新的作品。这种实质上的相同,不会因为手段或载体的变换就可以否认复制或改编他人独创性表达的责任(前提是存在先行“接触”)。因为画家在这种时候并未加入任何创造性劳动,不管这种转换是多么精致传神和巧夺天工,也仅仅是利用自己的绘画技巧将摄影作品单纯地“移动”到画布上,本质上仍涉嫌版权侵权。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