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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拍摄新闻照片受法律保护吗
2017年04月14日    [ ]   来源:

在新闻实践中,为了工作需要,记者常常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技术和方法来拍摄新闻照片,而这种照片,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显得与常见的摄影作品“不同”。那么,这样的新闻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案例一一位新闻摄影师为了拍出体现某街区最美街景的照片,采用了一种特殊拍摄方法:用金属支架制作事先设计好的环形巡航轨道,再将拍摄仪器置于环形轨道之中,通过电脑设置好仪器的运行速度、运行节奏以及在不同位置自动拍摄的角度和焦距,在环形轨道的各特定位置连续自动拍照,从而获得对某个固定街景一天24小时不同天气变化的数千张照片,事后摄影师再从中选取少量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照片。

案例二:在某些动物类的报道栏目中,很多记者采取将拍摄镜头固定在动物头上的方法,将动物放回野外,再于一定时间内从动物头上取回拍摄设备,并对动物拍摄的照片进行选择和处理,这样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吗?

案例三:某记者听说有水怪(实为一种珍惜水生动物)夜晚在某一湖区出没,于是拿了有自动拍摄功能的相机架设在湖区岸边,镜头对准湖心,并将相机调成每5分钟自动拍摄一次后离开。尝试数天后,该记者取回摄像机并整理照片,发现其中有一张清晰捕捉到了水怪的影像,那么,这张由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吗?

分析:在上述的3个例子中,主要的拍摄过程具有共同之处,即均利用了自动拍摄仪器或者动物,而众所周知,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这就把机器或者动物的成果排除出作品范畴之外,例如,马戏团的大象所画的漫画,无论多么生动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前述的3个例子,却有所不同,其关键在于:无论是拍摄街景、动物还是水怪的过程中,都有人力因素的重要参与,这使得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事实上,对于有机器或动物参与拍摄的照片,是否可以构成作品,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仔细分析:对于那些完全没有体现人类创作意图的客观结果,应当认为不构成作品,例如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上架设的监视器,由于镜头被事先固定,焦距、角度、位置等参数无法调整,即使监视器偶然拍摄到了一副非常有价值的照片,也无法构成作品。这是因为,这种照片缺乏个性化的变化,与静电复印并无不同。对于那些体现了人工干预、选择等主观意图的拍摄,即使主要由机器或动物自动完成,只要满足一定的艺术性,同样可以构成作品。

例如,在前述借助动物拍摄的例子中,照片的诞生同样体现了人工选择、干预和判断:在拍摄前,要调查了解动物活动的习性、特点、区域,在拍摄参数(角度、焦距等)上要进行预先设定;在拍摄后,要在所得照片中进行筛选,并对目标照片进行后期编辑处理。可见,尽管动物拍摄的成果原则上不能构成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因为著作权的主体只能由人类构成),但由于人类在整个拍摄过程中加入了选择、处理和编辑,因此仍然有可能形成作品并受到法律保护。

同样,在自动拍摄水怪的例子中,水怪照片的诞生同样体现了最低限度的人类的智力性劳动,即拍摄者的选择、干预和判断:在拍摄前,要调查了解水怪出没的时间、地段,在架设相机的位置上要进行判断,在拍摄参数上要进行预先设定;在拍摄后,要在所得照片中进行筛选;此外,这种捕捉带有很大的随机性,需要拍摄者的毅力和多次尝试。因此,有可能构成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基于同样的原因,拍摄街景照片也需要事前的地点选择、角度调整、参数设置和事后的审美选择,因此,同样有可能构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413